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借贷百科 >行业资讯 >发展消费金融 增强对经济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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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勇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笔者认为,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的形势下,还需要高度重视消费在稳增长方面的拉动作用,而这需要大力发展消费金融。
近些年来,政府千方百计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发展。200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各批准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首批试点。2010年,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成立,分别是北京银行发起的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中国银行发起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成都银行发起的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全外资捷信消费金融公司。2013年11月14日,银监会发布了经过修订完善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允许更多具备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参与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丰富出资主体类型、鼓励股权多元化。根据《办法》,又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同时,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可以说,此番消费金融公司从地域到参与主体的双重扩容,有助于服务不同收入人群尤其是重点服务中低收入人群,有利于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
最值得一提的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习惯发生了变化,网络消费已经成为居民最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消费的爆发式增长,催生并带动了第三方支付等消费金融业务的快速增长。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国零售业已经开始迈入线下实体店、线上网店、移动商务和社交媒体相互融合的全渠道营销时代,逐步实现网络与传统零售渠道相互融合。更难能可贵的是,互联网为基础的消费金融能够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那些被传统金融忽视的群体。可见,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意义在于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手段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扩大消费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使得人人都有享受同等金融服务的权利。就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而言,典型代表就是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和苏宁消费金融公司。招联消费金融公司是根据“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精神,首家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消费金融公司。该公司主要是打造首家提供在线消费金融服务,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型消费金融公司,理念和未来商业模式会和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似。苏宁消费金融公司于今年5月29日正式开业,是国内首家互联网零售商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开放能够充分激发经济新动力,而且,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引导和鼓励政策,为消费金融营造了良好发展环境,那么,接下来还需要各方加快创新,共建消费金融新格局。
首先,引入竞争新机制,开创消费金融新局面。以往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人是银行主导,这次很明显扩展到商业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参与主体越多,对消费金融公司发展作用就越大。之前主要是银行参与,消费金融公司与银行的业务模式区别不大,想覆盖银行未能覆盖的群体就很难实现。而引进互联网企业和其他企业后,信贷发放等业务可以摆脱传统银行业务模式,这样的创新是探索“厂商系”、“流通系”消费金融公司商业模式的一次有益尝试,有可能使得消费金融公司能充分发挥各自主体优势,从而将消费金融服务向纵深拓展。希望试点消费金融公司应明确功能定位、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差异化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在小额、分散、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金融服务中取得更大的发展。
其次,从银行层面而言,消费金融竞争的加强,要求银行一定要以更专业化运作促消费金融加快发展。消费金融作为一项新兴的零售业务,其运作模式与批发业务以及以存款为核心的传统零售业务有明显区别,需要走专业化之路来实现其规模效应。比如建立专业营销体系、研发专属消费信贷产品体系以及安排专项信贷额度等,优先满足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消费领域资金需求,更要设法满足消费领域全方位金融需求。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新政策、新技术、新运作模式激活的不仅是新的消费金融需求,还将培育新的金融消费阶层、新的金融消费习惯、新的金融消费模式,从而为消费拉动中国经济注入新动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