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4-04-01 16: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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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推动互联网金融集聚创新发展,深圳日前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发展目标,要依托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达、互联网资源丰富和金融创新突出的优势,着力推动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进一步拓展金融产业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行业地位居前、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创新集聚区,形成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良性互动、共生发展的新格局,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深圳全国金融中心地位。
意见表示,要着力推动互联网和金融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和网络基金销售等依托互联网为运营载体和销售渠道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培育衍生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改变传统金融的运营模式和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广度和深度;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和金融电商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重组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投资、股权投资、要素平台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0.60%],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众筹融资、电商金融等机构。
此外,意见还表示,要支持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创新,主要包括鼓励互联网金融开展业务创新,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共同搭建安全、高效的在线支付平台,开展在线支付、跨境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力度,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要素平台发行新型金融产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整合资源优势,结成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以满足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支持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和金融租赁等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展第三方资金托管、质押融资贷款等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符合互联网交易需要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模式。支持证券、基金期货类机构加大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拓宽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支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此外,意见还表示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比如
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外)在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字样;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落户奖励;创新财政资金对互联网金融投入方式。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境内外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产学研联盟合作,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创投基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于此同时,意见还对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支撑体系做了部署,包括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深集聚,拓展数据储存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大数据挖掘服务、销售结算服务等业务,加强信息安全、大数据储存和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高端化发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意见同时还强调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筹建全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发布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