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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融,大不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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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SY 社区总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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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1-08 10:18: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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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35岁,是一位西安的微型企业主。他急需借贷三万元来拓展他的汽车零件生意,然而他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三万元对银行贷款而言太小,他也没有个人信用档案。此外,因为王先生没有亲戚或朋友能借他这一大笔钱,他除了放弃拓展生意,似乎别无他选。他对地下借贷敬而远之,是因其利率极高,且三万元贷款数额也太小。

  王先生即将半途而废时,却从朋友处知晓了P2P借贷(个人对个人借贷),并造访了一处P2P的分支机构。一位销售员迎接了王先生,并询问其基本背景信息,作为初步信用审查。王先生顺利通过初步审查后,又被邀请完成一份详细的贷款申请,并被告知有关信息将传至P2P的信用评估团队,且最快于三个工作日内便可收到回复。

  与此同时,上海的张先生有15万元存款,希望以此投资。他对低利率的银行储蓄不感兴趣,而是联系了同一家P2P的南京分支,请其协助自己投资。了解了张先生的风险意愿后,P2P认为张先生的偏好与王先生的借贷需求吻合(王先生的贷款申请已由P2P内部评估),因而推荐张先生借钱给王先生以赚取较高的回报(P2P亦对张先生的剩余存款提出类似建议)。一旦张先生同意,远在西安的王先生便可获知他的贷款申请已获得批准,并可与那位P2P销售员安排还贷计划。

  如上示例展示了一次典型的 P2P交易。这种交易通过第三方中介,直接联系个人借贷人与出借人。贷款可作为消费或生产之用,通常金额较小,数千到数万元不等。因此,P2P的借贷人通常是个人或小微企业主。

  究其根本,P2P借贷在中国并非新生,而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常见做法。亲戚、朋友、社会机构之间直接借贷或出借,以满足资金需求,这类事例屡见不鲜。

  然而,近年来,第三方中介平台出现在P2P借贷过程中,便于联系出借者和借贷者。中介平台为P2P带来了如下三方面的革故鼎新:

  一、使非正式的借贷过程标准化,并增加过程的透明度;二、使P2P借贷延展到借贷者的社交圈及所在地域之外;三、引入增值服务(如信用评估,贷款推荐),便利了借贷交易。

  展望未来,这些改变将使P2P借贷模式将传统、非正式的个人借贷市场转变为可扩展的、透明的、便于监管的市场。

  全球首个P2P借贷平台是2005年创立于英国的Zopa。很快,在美国、欧洲及发展中国家,创建P2P平台蔚然成风。当然,各地的P2P模式因本地顾客需求和监管环境的不同而不同。这个模式在国际市场方兴未艾。例如,2011年,美国最大两家P2P公司Lending Club及 Prosper的总借贷金额达3.6亿美元,相较2010年上涨121%。在大西洋彼岸,英国的Zopa自创立始,已借出1.8亿英镑(约合2.8亿美元),约占英国零售贷款市场份额的2%。

  在中国,宜信于2006年成为首个P2P平台。如今估计中国已有超过100家P2P平台,呈雨后春笋之势。虽然尚无关于中国P2P借贷业的统计数字,但诸多P2P公司自创立始,年增长均超过50%。

  尽管增长迅猛,P2P借贷业相比于2010年借贷金额达8.4万亿元(人民币及外币计价的贷款)的中国正规银行业仍微不足道(小于0.1%)。

  在中国的独特意义

  在中国,P2P借贷发挥着比在美国及欧洲(后文统称“西方”)更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西方,P2P借贷大部分用于消费或为已有债务进行较低利率、不需抵押的再融资。西方P2P公司利用网络创建低成本的网上平台,直接联系出借者和借贷者,以便出借者在他们的大多数出借贷款上提供低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利率。

  对于西方消费者,尤其是那些已过度贷款的,P2P借贷相较于银行或信用卡是更经济的信用渠道。在西方开放的信用环境中,P2P借贷以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发展。

  反观中国,P2P借贷不仅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更有解决金融市场基本需求的潜力,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P2P可向私人提供急需的资金,尤其对于银行服务未覆盖的人群及小微企业主。

  中国城市的6千万微型企业主、1.6亿的农民工和农村的5亿人口,是中国经济长期繁荣的基石。他们借贷大部分为了生产,然而不幸的是,传统银行业对他们的资金需要而言不过杯水车薪,因为银行贷款集中于国企及大型私企,且银行认为贷款给中低收入的个人成本及风险太高。若无P2P借贷,这些个人大都只能求助高利率的地下借贷。

  其二,中国现有金融市场提供给投资者的机遇甚为有限。

  银行存款及政府债券的利率过低,证券市场震荡太大,公司债券尚未发行,房地产市场面临资产泡沫风险,而地下借贷市场透明度低且不受法律保护。

  P2P借贷可为投资者提供类似固定收益的投资工具,且具有较高的风险调整后回报。稍后将讨论P2P借贷平台为出借者降低投资风险的几种方法及其可作为一种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满足投资者的迫切需求。

  最后,P2P借贷有助于建立一个目前中国暂缺的、完备的信用评估系统。P2P的信用评估团队及风险评价过程,为收集、分析目前银行服务覆盖不到的人群的信用数据,开展着奠基性的工作,从而可有效辅翼政府建立中央信用机构。因此,P2P借贷可解决一个阻止银行向私企、私人发放贷款的关键障碍(“鸡生蛋”问题):银行不愿借钱给没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然而若银行不愿借钱,收集的信息便有限,从而使信用评估更为困难。

  总而言之,P2P借贷为填补中国现有金融系统的空缺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提供私人市场的资金,作为投资工具,执行信用评估。现今的P2P可一并解决借贷者和出借者的燃眉之急。

  模式本土化

  今天中国的P2P借贷平台有两种模式:“线下”或“线上”。这是中国P2P的独有现象,因为绝大多数西方P2P公司采取线上服务。

  在线下借贷过程中,借贷者可通过电话或网上申请联系P2P的客服。如王先生的事例,一位P2P工作人员将在此时进行初步信用筛选。之后,P2P平台的中央信用评估团队将在批准贷款申请并将其推荐给出借者之前,进行第二轮正式的信用评估。出借者最后决定是否出借。每一项贷款由一个出借者提供,没有资金汇集。主要的线下P2P公司有宜信和首航。

  线上的P2P借贷平台利用网络创立网上论坛,以便出借者直接提供贷款。一旦借贷者核实其身份,通过P2P机构的信用审核后,便可直接在网上论坛公开其贷款需求。出借人则可浏览贷款请求的列表,决定对每一项贷款出借多少。与线下模式大相径庭的是,线上P2P可“汇集”资金,允许一个借贷者从多个出借者处得到贷款。然而,借贷者不能只筹集到“部分”资金,而必须100%筹集到所申请的贷款,否则须收回贷款申请。目前主要线上P2P平台有人人贷和拍拍贷。

  尽管有诸多不同,但线下和线上模式不乏共同点。不论线下或线上,P2P借贷公司不从借贷者或出借者那里获取资金,而仅仅作为第三方中介,促进借贷者和出借者的匹配。资金转账或由经认证的第三方支付渠道,或直接打入借贷者或出借者的账户。此外,所有P2P平台对每一次成功的交易收取手续费。因中国信用信息的欠缺,线下和线上的P2P公司都进行信用评估。

  然而,不同的商业模式缘起于不同的顾客需求,每种模式各有千秋。因需雇用很多信贷员及销售员,线下模式成本较高,然而也因此能覆盖较大的借贷者群体,如银行服务未覆盖的城市居民、微型企业主、农村居民等。这些客户通常不习惯用网络。线下模式以其面对面的服务,更易获得高资产投资者的青睐。

  另一方面,线上模式拥有一个低成本结构,并可通过网络快速扩展。然而当前的线上P2P公司的客户群体较小,主要为习惯网络的、年轻的城市居民,农村的网络普及率较低。受此限制,线上模式相比于线下模式,诞生较晚、规模较小。此外,因缺乏与借贷者面对面的互动,线上模式只能依赖借贷者自行呈报信息,在信用评估方面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因此,许多线上P2P公司开始革新信用评估流程,如要求与借贷者视频会面。表1概述了线下和线上模式的不同。

  随着不少P2P平台开始试验“混合”模式,博采两者所长,线下与线上模式的差异正在加速淡化。

  混合模式的P2P公司采取面对面的贷款申请及信用评估(如线下模式),允许出借者直接在网上选取贷款申请(如线上模式)。这让P2P平台拥有线上低成本、易扩展的优势,同时保持线下严格的信用评估。如今采取混合模式以针对特定顾客群体的有贷帮、宜人贷、宜农贷(后两者为宜信经营)。混合模式能否成功,言之尚早。

  金融价值

  若有序管理,P2P借贷平台能为借贷者、出借者及整个金融系统创造价值。

  对于借贷者,P2P让他们可累积良好的信用记录。这在缺乏金融服务的中国绝非易事,对没有银行服务的人群尤其如此:他们没有信用记录,因而借贷的成本很高。通过信用评估,P2P让这些个人可更容易、更低价地获取贷款。

  线下和线上P2P平台都允许每位借贷者建立自己的信用历史,并鼓励守信行为:若借贷者按时还清贷款,之后再申请贷款的利率便会降低。对于借贷者,P2P可作为方便的长期资金来源,并促使他们维护自己的信誉。

  对于出借者,P2P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他们更高效地管理风险。最重要的是,P2P将出借者的资本分散到许多小额贷款中。这些小额贷款者的个人背景、所在区域、贷款目的等均有显著差异,因而可分散风险。另外,由于P2P平台贷款数额远小于传统银行业,难以进行大范围的欺诈,因而大规模欺诈的风险很低。

  此外,相对于非正式的金融业,P2P平台专业的信用评估团队可建立更严格、标准化的信用审核流程,有利于降低贷款拖欠率。目前主要P2P平台的拖欠率均低于2%。

  作为额外的保险,为保护出借者的本金,大多P2P公司利用自己的利润准备了损失准备金。一旦出现贷款拖欠,将利用损失准备金赔付出借者。损失准备金协调了P2P和出借者的激励机制,因为P2P本身也对贷款拖欠担负部分责任。

  除了提供风险调整后的可观回报,P2P平台还通过节省出借者做决定的时间及精力,鼓励他们出借。不仅信用评估过程被外包给P2P公司,而且出借决定也常常自动化。

  例如,几乎所有中国线上P2P平台都提供自动竞价功能:让出借者事先设定标准及出借数额,然后系统自动代表出借者进行投资。

  从金融体系的视角看,P2P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创造价值。

  如之前提及的,P2P将传统的非正式人际借贷标准化,并让其扩展到借贷者的社交圈及所在区域之外。通过信用评估及将借贷过程系统化,P2P借贷平台亦增加了借贷过程的透明度,降低了风险及信息不对称,从而让资本以较低成本流向生产用途。

  P2P平台还可创造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信用评估模式。每一位出借者不必再单独审核借贷者,因为P2P平台本质是在出借者和借贷者之间牵线搭桥,集中进行信用评估,从而减少重复劳动。此外,一位借贷者被评估之后,为其后续贷款进行评估的成本将微乎其微。在评估、贷款给如今银行服务覆盖不足的人群时,银行受其高成本结构的限制,而这正是P2P可为如今金融体系填漏补缺之处。

  模式潜力

  在拥有世界最高存款率之一的中国,P2P借贷有将这些存款引导向生产用途的不可忽视的潜力。虽然P2P行业尚是初生牛犊,却有能力超出为个人服务的界限。这得益于P2P平台通过信用评估收集信息,通过联系借贷者和出借者分发贷款的能力。基于这些优势,P2P模式可在不同环境中满足一系列社会需求。

  作为金融集散网络,P2P可为解决重要的社会问题提供资金。数个致力于社会福利的P2P平台已开始运行。例如,中国有数量巨大的农村人口,其中六分之一生活在每日一美元的贫困线以下。为他们提供必要资金,将会极大帮助其改善生活水平。然而,大多农村居民所接受的银行服务极为有限。虽然有许多小额信贷组织(多数为非政府组织)帮助解决这一难题,但因他们的资金来源于有限的捐赠,他们依然心有余而力不足。

  营利或非营利的P2P借贷已开始应对这些挑战。其中大多数,如宜信、人人贷、我开,与本地小额信贷组织合作,开展P2P借贷服务农村地区。这种合作关系是互惠的:P2P提供来自其出借者客户群的资金,而小额信贷组织经常欠缺资金;小额信贷组织利用它们与本地社区的密切关系,可更有效、低成本地进行信用评估。此外,几家P2P公司,如贷帮和宜信,正尝试直接联系城市出借者和农村借贷者。

  齐放是致力于社会服务的另一个P2P借贷平台,专注于为就读中国大学或大学后职业培训项目的学生提供学费贷款。

  这些P2P平台展现了P2P借贷服务特定的、银行服务不足的群体的能力,并在此过程中帮助解决诸多至关重要的社会问题。在这些社会事业中,P2P的价值得以彰显:通过其透明、直接的流程,中介成本大幅降低,而出借者也感到肩负帮助贫困人口的社会责任。

  尽管目前并未运行,P2P仍有利用其信息网络提供信用评估之外的增值服务的潜力。例如,因为P2P公司了解每一项贷款的用途,它们可以提供培训、支持服务以帮助借贷者更好地利用贷款,如为贷款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宜信如今在为培训微型企业主、女性创业者进行早期的努力。通过类似的增值服务,P2P平台可提升贷款的价值,进一步降低拖欠风险。P2P借贷平台最终可能演变为综合性的金融市场,便于客户基于出借及借贷的需求和偏好联系相关业务。

  更重要的是,P2P开放、透明、基于数据的模式不但可方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联系,也可联系个人与机构,乃至机构与机构。

  事实上,在经过调整后,P2P模式可促进其他终端用户之间的借贷,如个人与企业之间,并提供同等水平的透明度、标准化及严格审核来降低借贷成本。虽然不能预见短期内P2P的发展,但P2P在长期依然有超越其目前模式的巨大潜力。

  面临挑战

  目前,P2P借贷在中国尚无正式监管。官方的监管法规,如《放贷人条例》和《征信条例》,尚在讨论、修改中。P2P主要的法律依据来自《合同法》,此法律保护个人之间有利率上限的借贷。作为第三方中介,今天的P2P平台作为咨询公司(线下模式)或技术公司(线上模式)运行,没有合适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要求也微不足道。

  如此低的准入门槛促成了近期P2P 信贷业的迅猛发展。但是,目前此行业依然管理松散,且缺乏一套标准的法律依据来规范P2P公司的运作。

  P2P借贷业还面临着不少挑战。如之前所述,相比于银行模式,因借贷金额较小,大规模的借贷者欺诈发生的可能性较低。然而,尽管有严格的信用审核,但个人借贷者欺诈的风险依然存在,尤其对线上出借者而言,他们在确证信用信息方面面对着更大的挑战。此外,由于目前尚无不同P2P平台之间的交叉验证机制,某些借贷者可能从不同的P2P公司借钱,形成过度杠杆。虽然这在如今新生的P2P市场并非主要问题,随着P2P借贷业的发展,这仍可导致严重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主要P2P公司——宜信、人人贷、贷帮——已成立了一个P2P借贷业联会来自我监管。此联会建立了会员共同的行为规范及争端解决机制。此联会亦创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如互换欺诈性借贷者的“黑名单”,以期遏制欺诈。

  这个联会对P2P借贷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它有助于让可信的公司和低标准的公司泾渭分明,并建立行业诚信。其次,它通过让符合规范的操作更透明来保护投资者和借贷者。最后,它是为了规范及监管P2P借贷业的早期努力,对未来政策制定者大有裨益。

  然而,银监会在2011年9月向银行体系发布通告,警示P2P公司的潜在风险。主要的顾虑是某些P2P公司会利用银行贷款向P2P借贷者发放贷款,以此赚取息差,也将未监管的个人借贷风险引入了正式银行体系。具体而言,此通告突出了P2P公司的“七大风险”。

  即便银监会的警示不无道理,今天的P2P借贷仍远不具备扰乱正式银行业的能力。

  其一,由于需要抵押,个人从银行借贷的成本通常很高,因而阻碍了之前提及的套利行为;其二,大多数P2P借贷者不过借数千、数万元。如此小额的贷款不太可能扰乱任何资本密集型行业,不论是银行业还是房地产业。

  但是,银监会提出的七大风险有据可寻。尤其在P2P借贷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如贷款数额的限制)时,防止某些公司利用P2P模式向投机性产业(如房地产)或其他资本密集型产业大规模输送资本,并非易事。这在一方面展示了P2P模式解决更大规模金融中介问题的潜力,另一方面却蕴藏着初露头角的P2P模式的重大风险。

  最后,P2P行业声誉传染的风险较高。即便只有少数机构滥用P2P模式,也不仅能毁坏整个行业的声誉,还能挫伤投资者的信心,乃至波及整个金融业。虽然P2P行业联会已为抵御类似风险作出了努力,但政策制定者可采取更积极的态度来帮助这个行业成长,不论通过消极监测还是积极监管。

  政策建议

  P2P借贷业值得政策制定者投入时间及资源来监测及更全面了解。

  鉴于P2P借贷与金融体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及中国总体仍在改进的关于借贷的法律框架,监测及监管P2P借贷业无疑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政策制定者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管,如建立有政府参与的行业联会,要求P2P公司披露信息,界定合法的借贷行为,发放营业执照等。总体目标应是增加行业的透明度、可信度及改善风险管理能力。

  不幸的是,目前有关中国P2P借贷业的研究及数据寥若晨星。西方对P2P借贷的监管措施可作为中国决策者的有益参考。

  在积极的政府认可及监管下,西方P2P市场蒸蒸日上。具体的监管措施因国家而异。

  在美国,P2P公司被证券交易委员会列为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这是因为P2P导致产生及交易证券,而证券被定义为让购买者单纯从他人工作中获利的投资工具。P2P公司向出借者发行期票,作为具体贷款归还的凭据。这些期票可在由第三方平台运作的二级市场上交易。由于P2P平台不能吸收存款,故它们没有被归为银行。在联邦级的监管外,还有州级的证券监管来限制贷款者和出借者的行为。前瞻未来,美国立法机构已立法鼓励“群体资金”(通过P2P筹款)模式,以佐助创业者从个人处获取资本。这是利用P2P模式的低成本、广覆盖的优势,让初露峥嵘的创业者更容易获取资金。

  在英国,还没有对P2P借贷业的专门监管。最大的三家借贷公司在2011年8月自行组织了行业联会——P2P金融联会,以自我监管。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提升透明度、分隔客户资金与公司资金、制定明确及公平的营销规范。联会采用的很多制度有意与当前英国关于付费服务的监管一致。

  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德国及法国,P2P公司作为贷款机构,必须获得银行执照或与银行合作。在英国,行业发展先行,监管随后;与此相反,在德国和法国,现行法规指引着P2P借贷业的发展。

  尽管有诸多不同,但大多数西方国家政府对P2P借贷业表示了明晰的监管意见,而这有助于行业健康成长。

  其一,监管措施确定了P2P借贷的法律界限,明确了P2P借贷业必须遵循的准则。例如,P2P公司在美国被归为证券机构,在德国被视为传统银行的合作伙伴。其二,监管引入透明度及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其三,通过规范催还款流程,监管有助于保护借贷者免受不正当的催还贷款行为之害。

  从西方P2P借贷的经历中,中国的决策者可汲取有益的经验。

  其一,P2P借贷在西方绝非昙花一现,而是在西方政府的支持与监管下壮大。其二,大多数西方政府选择及早监管P2P借贷,而这与其国家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密不可分。其三,若没有政府监管,如在英国,P2P公司已组建行业联会实行自我监管,而这更凸显了监管的重要性。

  若监管政策能区分P2P公司的好坏,将极大推动P2P借贷业的发展。若对所有P2P公司一视同仁地加以限制,对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P2P模式的益处不应因为少数鱼目混珠的公司而被忽略。当少数公司行为不端导致恶性影响时,政策制定者应考虑对P2P行业剔劣存优,而非关闭所有P2P借贷平台。

  在制定监管法规以预防恶性行为时,决策者应将P2P自我创新的能力纳入考量。创新佐助新生的P2P借贷行业发展、成熟。过度制约性的政策可能扼杀创新,阻碍行业的成长。

  因而P2P借贷市场可从非绝对性的政策中获益匪浅。

  例如,P2P行业可通过与现有金融机构的良性合作实现增长,而禁止P2P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可能适得其反。例如,这些良性合作可使P2P贷款的资金来源更为透明,并能减少银监会列举的几种风险。

  中国对P2P的监管必须与现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框架一致。

  P2P借贷存在于非银行的金融体系,而适用于这整个体系的法律框架也在不断完善中。例如,《放贷人条例》和《征信条例》仍在修改,最终将不仅直接影响P2P借贷,也将影响整个金融体系。为与之前金融改革及自由化一致,可类比对小额贷款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商的监管历程。虽然监管者最终可能需要明确,应特别规定对P2P的监管,还是将P2P置于一个宽泛的非银行金融系统中监管,但达到那样的明确程度,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不论监管法规如何,都不宜与现行法规相抵触,且应提供足够明确的P2P公司的行为准则。

  政策制定者采取耐心、开放、合作的心态,将有助于P2P借贷业的长期发展。

  耐心:在了解及监测行业动态时,让它逐渐成长及创新,以让这个行业更好地融入大的金融体系。

  开放、容许尝试和差错:支持创新试验,容许差错。不但评价结果,也考虑从业者的良好信念和工作上的努力,并鼓励他们从失败中汲取教训。不宜在出现状况时一刀切。

  合作性的试验:随着监管者对P2P行业了解的增长,他们可结合消极的和积极的监管措施,与P2P平台开展合作性的试验。例如,监管者可选择与自行组建的行业联会合作,推进P2P公司之间的从业标准、价值观、信息共享及披露等。这是一个相对消极的举措,然而监管者可借此为长期的、更积极的监管措施积累经验。

  本文节选自哈佛商学院相关研究报告,撰稿人陈郢、李宜泓、黄洁妮、熊文涛,指导教授金李

  资料

  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七大问题和风险:

  1.在国家对房地产及“两高一剩”行业调控政策趋紧的背景下,民间资金可能通过人人贷中介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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