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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中国的监管方式应适度转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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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20 10:08: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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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5月18月“2015微型金融国际论坛”上,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中国的监管方式要适度调整,实现监管方式从“严准入+松监管+无退出”向“公平准入+严格监管+市场化退出”转变,为各类投资主体准入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潘功胜指出,中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在市场准入方面是非常严格的,但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是比较宽松的,同时没有一个金融市场化退出机制;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中国的监管方式要适度调整,从严格市场准入转为公平准入;从宽松的事中监管,转变为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从无市场化的退出制度安排,走向一个市场化的退出制度安排。"这是一个中国金融监管方式转型的很重要的一个关键点"。

他表示,发展微型金融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金融的重点,应放宽金融准入,鼓励微型金融发展,依据是否吸收存款进行差别化监管,对于不吸收存款的微型机构,主要适用《民商法》,覆予更大的自律性,对此央行条法司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制定《非吸收存款放贷人条例》



据潘功胜透露,在央行牵头制定的金融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其中微型金融、普惠金融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近年中国的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别有约9000家、1000家、9000家,构成了中国微型金融的底层业态。

潘功胜表示,过去中国没有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所以在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采取非常严格的准入政策,所以微型金融的准入比较困难。今年5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这对微型金融的适当宽松准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但是需要有一些政策激励金融机构调整发展战略。


他进一步分析称,随着利率市场化和直接融资的发展、城市金融竞争强度上升,银行转型迫切,其中一个发展方向扩展微型金融的发展空间。在过去几年一些大中型金融机构,有一些战略性调整,在针对微型金融产品创新、内部授信体系、评价机制等方面有一些创新;在货币政策、监管政策等方面对微型金融也出台了一些支持政策,比如定向降准、支农支小再贷款、专项发债以及贷存比口径调整等,都有一些有益探索。


他指出,从各国实践看,微型金融的机构数量、性质和业务类型众多,分布广泛,监管上普遍更强调灵活性、适当性以及监管成本与收益的最佳结合;同时根据微型金融组织的类型,如是否吸收存款、有无网点,是NGO还是商业机构,是股份制还是合作社内部金融等,实施基于机构风险外部性大小和商业性程度的分类监管。

监管重点上,也主要针对反高利贷、暴力催收等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防止非法吸收存款、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相反,对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以及流动性监管指标要求,则有较多弹性或主要依靠市场自律监管。


潘功胜称,结合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来看,中国的微型金融监管应坚持适当、分类原则,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负面清单准入和扩大服务业开放的要求,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各类投资主体准入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监管方式从“严准入+松监管+无退出”向“公平准入+严格监管+市场化退出”转变。


另外,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微型金融便利性。征信、支付等金融基础设施,其本身既是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整个金融服务便利化和普惠性的关键。要针对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注重利用好移动互联网等科技创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和手机银行业务,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和覆盖面。继续改善征信体系、支付服务等基础设施。通过真实有效的信用评估,快捷安全的支付服务,流动便利的要素市场,方便金融机构以及各类非金融机构向更多农民提供多渠道、低成本的基本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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